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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答丨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及申报

发表于:2025-12-12

        
  1.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优惠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文件规定: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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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1. 我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5年第三季度销售收入低于30万元且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应当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七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你公司第三季度合计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且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免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如为个体工商户,应填写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1. 小规模纳税人享受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 我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5年三季度开具了40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需要全额缴税还是仅需就超过30万的部分缴税?
答: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按季申报为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需要就销售额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1. 我公司是按季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本季度自开普通发票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加上代开的专用发票销售额超过30万元,自开普通发票的部分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答:不能
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在内的应税行为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30万元免税标准,其中包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销售额以及未开具发票的销售额。因此,您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优惠。
 
        
  1. 新办或注销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是按照实际经营期享受还是按季享受优惠?
答:从有利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的角度出发,对于选择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不论是季度中间成立还是季度中间注销的,均按30万元判断是否享受优惠
 
来源:厦门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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